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23-10-16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省港澳办 省中医药局转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疗机构”)开展临床急需进口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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