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
发布日期:2021-10-09
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公布,并就《规定》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三、儿童化妆品标志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
版权所有: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粤ICP备0508544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421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24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2楼 邮编:510080 传真:37886552 邮箱:gdadr@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