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23-10-16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省港澳办 省中医药局转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疗机构”)开展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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